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由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