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由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