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