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包装饮用水产业的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城乡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