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应当在水源地及厂区安装监控、监测设备,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档案,履行生态保护等相关义务。

在已开发利用的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水源地,企业应当设立卫生防护区。卫生防护区的设置、范围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应标准。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