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合理控制进入保护区企业的产能规模,防止无序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加快转变生产方式,做强品牌、做大产业。

新建或改扩建的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所采用的主要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应当达到国内或国际行业先进水平,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奖励、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