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一)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

(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

(三)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