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十一条有效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一)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三)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