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运营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规划实施、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