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机关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的处理反馈机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