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推动企业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与纸质或者实物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是依法必须核验或者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