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践行“有需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设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