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