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高空抛撒废弃物,乱排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或者在居住区售卖、存放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禽畜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