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