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