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创新。

开发区和企业应当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引领主导产业高端化发展。

支持开发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成果,加强与其联动创新、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