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开发区应当发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集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