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

(三)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