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发展重点、产业特色等,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