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