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按照规定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监督其运行;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负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

(四)监督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开展承接查验,监督物业服务人的变更交接;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协调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物业管理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物业管理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