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项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违反第十一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