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