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自行管理方案;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明细;

(五)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前款第二项的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相关资料,并有权就公示内容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