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与应用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下列算力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协同发展,建立完善算力产业链:(一)服务器、数据库、操作系统、电子元器件等算力基础软硬件产业;(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人工智能计算、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等算网建设与平台产业;(三)云服务、数据利用、算力安全等算网服务与应用产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