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练江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流量泄放、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可结合实际统筹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练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