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练江流域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