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练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