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练江流域内产业园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练江流域综合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引导重污染企业入园生产经营,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新建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水污染型重污染项目应当入园集中管理;园区外污水管网未覆盖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容量不足的区域,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排放工业废水项目。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应当结合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论证,配套建设污染集中处理设施。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推广集废水治理、中水回用、热电联产、固废处置的绿色循环园区污染治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