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及责任人,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庭院及其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四)各类大型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场、车站、码头、加油(气)站、铁路、公路、隧道、城市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含建筑退让红线内区域),由所有权人负责。

依照本条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确定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