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