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