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粪便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