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粪便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