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