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的;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

(六)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

(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

(八)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