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