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生长旺盛、花草整齐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