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易地绿化建设;不能易地绿化建设的,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