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交通枢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设施、体育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他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大于三十米小于等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大于十五米小于等于三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