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三彩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建立健全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工艺美术大师扶持激励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开展洛阳三彩烧制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演等活动;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六)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洛阳三彩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洛阳三彩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宣传等义务。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