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在制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