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公布地方性法规应当标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拉萨日报》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