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二)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意愿,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立法公开,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四)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