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