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