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书,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初稿及其注释稿、立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其中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准备情况等说明。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