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