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规章撤销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常务委员会对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