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