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